模特兒走秀不違法,西施賣檳榔卻違法?〈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檳榔攤是台灣街頭的景物之一,檳榔西施亦已成為檳榔行銷重要的一環,用暴露女性身體來吸引客戶上門消費,固然令人側目,但女體促銷並不等同於情色,事實上,社會上的商業行為,用「女體促銷」的手法由來已久,從早期的撞球場穿著迷你裙的計分小姐、電子花車女郎、鋼管女郎,到百貨公司內衣模特兒,在在都是透過女體來促銷。最近,運用女性身體促銷商品時有所聞,就連車展穿著清涼的模特兒,電腦展有清涼辣妹助陣,甚至火鍋店都有業者雇用穿著清涼的少女大跳鋼管舞。如果穿著暴露的模特兒可以賣車、賣電腦、賣飲食,那同樣手法賣檳榔的為什麼就不可以?因此,有學術界以藝術文化的觀點,對於檳榔西施穿著較少的形情,只要不從事性交易、不露三點,是否有妨害風化問題,及是否動用公權力的多有爭議。
法律教室:
在司法實務上有不同處分的見解,九十一年三月間,台南地檢署對一名蔡姓檳榔西施穿薄紗沒穿胸罩賣檳榔的行為,認定未達猥褻程度,將蔡姓女子處分不起訴;另同年五月左右,台南地檢署多位檢察官都以妨害風化罪,將警方移送穿著三點式透明內衣的西施及業者提起公訴。經查蔡姓女子被不起訴處分,係因被告於營業時身著薄紗衣服,不穿著胸罩,裸露胸部,供不特定人觀賞,以目前社會對色情之認定,客觀上尚無認定其為猥褻行為之必要;至於檳榔西施被檢察官起訴,理由係除身穿薄紗,不穿著胸罩,裸露胸部外,透明之小內褲且下體體毛又明顯清晰可見,足以讓民眾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亦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之程度。綜合上述,一樣穿著清涼火辣的檳榔西施,卻有不相同的法律效果,其理由在於下體體毛之清晰度,作為認定是否構成[$300254$]公然猥褻罪(刑法234條)之行為。惟大眾媒體在報導檢察官對檳榔西施有處分不同之差異,關鍵係因無法掌握檢察官對法定構成要件癥結點的認知,故對檢調單位裁量標準不一有所誤解。
穿著清涼、暴露的檳榔西施販售檳榔,雖經警方取締,還是無法解決。由於現今社會相當開放,合法露點的書刊、談論性話題電視節目充斥,是故現今的情色的定義應隨社會觀念轉變(依[$910407$]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O七號解釋謂: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宜單單僅由警方的行政職權作為認定,逕行將檳榔西施與業者以[$30161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項「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規定處罰之。是故,檳榔西施游走於法律的邊緣,政府與其耗費掃蕩,不如與業者協調訂定一套管理辦法,方是解決檳榔攤回歸正途之方法。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