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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遊戲」無罪???〈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范姓男子日前和兩名未成年的女網友一起上賓館,但范某事後被對方指訴強制性交遊戲,但法官於開庭詰問兩名女子范某生殖器的勃起特徵時,少女答:被告是「直的」勃起,與范某生殖器「彎曲」的特徵不同,且兩女說法一變再變,原先就承認有,後來因拒絕測謊,改口說沒有,所以認定范某沒有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故判決無罪。 法律教室:   依上述所陳述的「強制性交遊戲」之判斷而言,依[$300236$]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規定,指出應有強制及性交之行為,方有成立本罪之虞,惟依判決書中所陳述之事實尚有爭議分述如下: 一、檢方應付舉證責任   按[$300579$]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指出檢察官應對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提供證明方法,以符合法定程序,本件原需由檢察官去提供犯罪事實給法院,然判決書中卻指出,由法官詰問性侵過程與被告之性器特徵,進而產生心證,其中過程疑有違反法定程序。 二、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原則   本案,法院以被害人是否記得被告的生殖器之特徵,為判斷強制性交罪不成立,實屬無法取得人民之法律情感,試想有那一位被強制性交的被害人會刻意去記得性器特徵。按依現行之[$300572$]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之規定及嚴格證明原則指出,被告未經一切合法公開之審判,應推定為無罪,本件法院之判定應採此原則,因具體案情我們無從審查起,僅得對此不成罪之判決過程尚有疑慮。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明原則與人民的法律情感有相當大落差,然可否因人民對法律的情感較高,而推定被告是屬有罪或不利判決或裁定等矮化之情形,我們可從司法獨立之立場去切入即可迎刃而解。如最近台開案即屬之,法院對趙建銘羈押庭(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定中指出,「以安撫被害人、作為滿足部分人民迫切之應報需求或其他目的考量等因素,自非現代立憲主義之民主法治國家所應有之作為」。   綜合上述,行政、立法、司法三者本應各自獨立,從此觀點切入我們即不得為滿足部分人民法律情感之需要,而將矮化被告的法律地位。按[$100080$]憲法第80條、[$100081$]81條之規定,可知憲法所付予給法官的地位及終身職,以求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從憲法再次理解司法是獨立的,不受任何拘束去影響法院判決或裁定,惟法官仍需留意審判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