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有時效性 限時起訴〈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小惠在十七年前,遭大學學長強暴,因而懷孕,小惠將懷孕事實告訴狼人學長,狼人學長表示孩子不可能是他的,甚至對小惠說:妳早就不是處女…等言語傷害小惠,小惠身心因此大受打擊,甚至在事後兩年都呈現昏睡狀態,連課也無法上。
國內性侵害案件持續攀高峰,以「男友」現出原形性侵居冠,顯示讓人缺乏戒心的熟人才是真狼人;最常發生的危險地點以教室佔第一位,在在顯示校園並非安全環境。
小惠來自一個家教甚嚴的家庭,從小媽媽管教非常嚴厲,大學時代為了考試經常跑圖書館,在圖書管和一群學長結識,其中有一名學長常常偷看小惠,有一次在兩人一起去合作社的路上,路經人較少的路段時,學長突然從身後強抱小惠的身體並強吻,學長表示自己是喜歡小惠的,也認為小惠是喜歡自己的,且在該次事件後對外聲稱兩人是情侶關係,小惠覺得不能接受,好幾次回鄉下休養。回到學校,每次四下無人時,學長都會直接採取性攻擊,令她毫無招架之力。有一次遭對方制服,並威脅她若不遵從他,要跟外人說她做過「骯髒、汙穢」的事。
當她發現自己懷孕並告訴學長時,對方卻說「孩子不是我的」、「你又不是處女」等,小惠被迫墮胎後,狼人學長也從此不見蹤影。多年以來,她的狀況時好時壞,記憶嚴重跳脫,對於大學那段痛苦記憶完全空白,常一個人自言自語,在路上也會出現脫序行為,突然對著空氣咆哮、怒吼,不斷壓抑的結果就是崩潰。三年前,她因連續兩年出現泌乳激素異常,免疫系統失去功能,才決定面對。
小惠說,她去學長工作單位陳情,沒有下文,還被對方控告妨害名譽,在現代婦女基金會協助下,她逐漸重整事情發生經過,發現自己是受害人,她串起記憶,生命的歷程終於可以連結。提告雖不起訴 總算出口氣。小惠日前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她笑著說,「告他是要讓他嚐嚐跑法院的滋味,我要好好過我的日子,生命是我自己的」。
法律教室:
違反一個人的自由意願,用強制力強迫對方做不願做的事,刑法上最輕的處罰尚有強制罪可供適用,強制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主要是「以強暴脅迫之方法,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者是妨害人行使權利」時,就符合強制罪的條件,法律保護一個人的自由意志,於外在足以觀之的是一個人的行動,於內是一種思想或者是一個想法,強制罪能保障一個人於外的自由意志,這也是很多人忽略的刑法條文之一,許多人不會因為一時的強制行為訴諸法律加以追究,不過當強制行為情況較嚴重時,事實上不該讓自己的權利持續「昏迷」,適時的阻止此種不法行為,會對嗣後更嚴重的犯罪行為達到預防的效果,不要淪為犯罪人得寸進尺的羔羊。
在新聞當中的小惠,個性上傾向文靜內向,對別人加諸在自己身上的犯罪行為沒有適時的說「不!」
從身後強抱強吻,在法律上除了符合強制罪外,尚可依其事實審酌是否亦屬強制猥褻罪之範疇,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狼人學長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認為是基於色慾的一種動作,符合強制猥褻罪的條件。
新聞中並未論及狼人學長是否是在違反小惠的意願下,而與她發生性行為,假設是,則狼人學長犯的是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應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舊法追訴權時效期間規定,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是十年,新聞中的小惠受精神折磨,懵懵懂懂過了十七年後,才又重新活了過來,法律或許已無法為她伸張正義,但是人生經過了這些波折,換個角度來看,不也是一種收穫。
發佈日期:20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