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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釋字587號 子女否認關係之權利
案件類型 委任判決結果
否認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不存在
  原告之母葉女與被告朱男,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A子B女,依法律規定推定原告朱A子及朱B女,為葉女與朱男之婚生子女,惟原告之生母葉女與被告朱男因感情不睦等因素,早已無任何夫妻性生活關係,是以原告A子、B女均非被告朱男之親生子,原告A子係自另一被告莊男受胎所生,因原告A子及被告朱男主觀上已不欲承認此親子關係,又原告A子與被告莊男間主觀上均亟欲確認彼此的父子關係,遂來事務所求助於
律師
律師在分析A子B女的問題後,大致上分析出幾個勝訴關鍵點,分別如下:
一、子女獨立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權利
  透過律師的解說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此種法律上親子關係與實際上生父不同的矛盾,需先透過訴訟於法律上否認朱男與A子在法律上親子關係,再由莊男以生父的身份提出認領,莊男才可以將A子的生父改為自己。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本案例之夫妻知悉子女出生之日已逾一年,但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故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93年12月30日作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指出,真實身分關係之確定,直接涉及子女本身之人格及利益,如夫妻皆不願或不能提起否認之訴,或遲誤提起該訴訟之期間時,將無從確定子女之真實血統關係,致難以維護其人格權益。是為貫徹前開憲法意旨,應肯認確定真實血統關係,乃子女之固有權利。…有關機關應就相關規定適時檢討改進,而使子女在一定要件及合理期間內得獨立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故本案例之原告A子B女得於期間內對被告朱男,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二、DNA鑑定
  經由律師的協助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之下,加上透過醫學鑑定DNA之血親鑑定報告為證,朱男為A子生父機率為百分之零,法院判決確定A子B女非自朱男受胎所生之婚生子,推翻其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又原告A子與被告莊男主觀上亟欲確認彼此之父子關係,依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結果亦已證實此親子關係,是以原告A子有極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A子請求確認其與被告莊男間之親子關係,為有理由。
  故法院判決原告A子、B女與被告朱男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原告A子與被告莊男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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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