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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土地分割 29名子女受惠成功
案件類型 原(可能)損失範圍 委任判決結果
土地分割 按一審判決分割 重新分割
  在彰化縣有一筆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人竟然有29人之多
,因為上一代沒有分割土地,待子女繼承時公同共有人數居然
曝增,相對的人多意見多,有的人不想分割,有的人迫不及待
地想劃分清楚哪些是屬於我的土地,亦有人想要變賣土地。於
是乎,問題產生了,只有尋求法院裁量審理強制性的幫當事人
劃分土地,以杜絕紛爭。
  本案例被告黃先生在前述之系爭土地(地號784號),
持有經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後,編號:B部分之土地。原告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並且聲明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承審法院斟酌784號土地略呈斜坡之梯型地形,認為土地分割線宜採南北線走向原則。因781地號土地寬度不足,故783地號其共有人大多為784地號共有人,日後與783地號之共有人協商通行至源泉路應該不是難事。被告黃先生所持有B部分土地上有一棟鋼架鐵皮屋,及其餘各共有人之建物大多為老舊之磚造平房,屬價值較低之建物,為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及提昇土地分割後之價值,不考慮保存現有之建物。
  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內容指出:「…且相鄰785地號之共有人,均同意此分割方案。…784地號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編號20部分面積140.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先生取得;…被告黃先生所提出之如附圖二之分割方案,…私設道路無法與781地號土地之道路完全相接…較原告所提出之如附圖一之私設道路面積,多達1117.1平方公尺,因此減少各共有人所能分配之面積…故為本院所不採。
  本院認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仍屬最適當之方案。」等語。地方法院判決書採用原告所提之附圖一分割方案之判決,黃先生對此表示非常不能認同與接受此分割方式,於是求助於本法律事務所,決定委任律師提出上訴,看有無辦法變更地方法院的判決。
一、對外聯繫道路分割方法,未能降至最低損害為原則:
  因為784地號與783號土地,其高度低於北邊783地號,之堤岸道路約有二、公尺之90度垂直落差,實際上是無法發揮其通行之功用,而且該地號佈滿雜草、竹木野生植物等,無法通行亦未曾有人嘗試以此為通行道路。
  所以共有人所建之房屋出入之門戶需面向如此高之堤岸,無法自784地號通過783地號通行至北部之道路,再者、雖然此兩地號有多數共有人是相同的,可是往後是否能協商,留待日後一個爭議點,未能符合訴訟經濟實益。
二、分割土地未能原地原分配原則:
  上訴人黃先生分得編號20號之土地,其建物鐵皮屋必須全部拆除,另有八位共有人其所有之建物亦必須全部拆除,如依附圖二分割者,上訴人黃先生與另三人各共有人均能就地分配,現在正在使用之建物大部分都能保留,符合其經濟效益,而沒有附圖一所示的分割方法須拆除前述建物之缺點。
  而且除原告許小姐以外,兩造取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且可申請指定建築線而興建合法房屋,而沒有附圖一有的共有人沒有面臨預留道路,而必須面向783地號高於土地二公尺之堤岸建屋之窘境。故均請求依附圖二所示之方法分割。
三、原審認預留之私設道路,與現況未合:
  附圖二之分割方法,兩造可利用784地號土地中間預留之道路往北通行以外,也可以利用東南邊781地號約有四公尺寬的泥土路,經由782-3地號上之現有道路與1220地號土地現有道路對外通行,不致分割後成為死巷而貶損土地價值,與被上訴人許小姐指稱預留之道路與781地號銜接之道路之寬度不足等語,實際上與現況有所出入。附圖一之分割方法,尚非可取。
  綜上所述,附圖二之分割方案,較符合使用現狀,亦減少各共有人所受之損害,兼顧交通之便利與分割後之土地價值。故,原審附圖二所示分割方案最為妥適,上訴論旨,非無理由,由本院廢棄原判決土地分割方法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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