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上有違法建物或違規使用時,可以分割嗎
答:耕地如果各項分割規定的要件,即使耕地上蓋有違章建築或有其他違規使用情形,只要不涉及所有權移轉,仍得申請分割。但是地政機關於辦理分割測量時,發現申請分割的耕地有違法使用情事,雖然對於審核符合分割相關法令規定的案件,得先准予分割,不過應同時將違法使用情形,報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主管機關妥為處理,以遏止耕地繼續違法使用。
●要件:
每筆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特別情形如下:
a.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b.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c.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d.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e.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f.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g.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h.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核准者。
發佈日期: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