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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受胎期間不合 否認子女之訴
受損權利: |
有婚生子女法律上關係;實則無父女血緣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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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委任者金先生於民國88年7月14日與被訴人貝小姐結婚。在民國90年5
月間生有一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人相處也是圓滿幸福快樂。好景不常,貝小姐在民
國92年11月間,離家外出後數日未回,亦未告知家人前往何處,消息全無。金先生焦
慮地終日到處尋找,日子一天天過,無奈妻子的音訊渺茫。於是金先生於民國93年元月
份向當地的派出所報案,請求相關單位協尋失蹤人口。事隔一年半多,金先生收到由戶政
事務所寄來一封戶籍登記催告函。內容言明金先生應於限定期間以前,盡快辦理小孩出生
登記。突如其來的通知,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於是請教於本所。
【關鍵一】:受胎期間未曾同房之事實
兩造在民國88年7月間結婚,至今仍維持婚姻關係中。被告在民國92年11月間
無故離開兩造住所,行蹤不明使原告遍尋不著之下,原告在民國93年元月份向警察單位
報失縱人口,請求相關單位代為查尋。爾後,至戶政事務所來函催告申請子女出生登記(
戶籍登記催告書為證)。至此,這一段期間夫妻未曾同房過之事實極為明顯。(有查尋人
口案件登記表為證。)
【關鍵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按被告無故離開兩造住居所之後,行蹤不明,原告未曾與被告有任何聯繫,況遑論有
見面之機會,故被告於民國95年3月份時,生下一女(亦是被告之一)之事實,據提出
戶籍謄本、警局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登記催告信等文件為憑。又原告主張與被
告於民國92年11月即已分居,迄今未曾再同居,被告之女應非原告所出之血緣關係結
果。有醫院出具之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稽
綜上述,依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自應推定為婚
生子女,然被告受胎期間,並無與原告同居之事實,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提
起否認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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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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