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上的被告一經判決確定後,接踵而來即是面對刑罰權之執行(如
死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而在執行之前因法定事由受到障礙,學說上稱處罰之障礙,其中有包含
赦免、
追訴權與
行刑權時效。
其中赦免有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均由總統依法行使之(
憲法第40條),有關總統可行使之權利分述如下:
一、大赦:
對特定或一般犯罪普遍都捨棄刑事追訴與處罰,刑的宣告前如有大赦,則追訴權消滅;刑的宣告後遇大赦,即宣告失其效力,視為未受刑之宣告(
赦免法第2條規定)。
二、特赦:
被受刑之判決確定者,捨棄或免除刑之執行。
三、減刑:
減輕或降低特定刑法罪犯確定的刑之宣告。如在民國96年4、5月份期間,由於陳水扁總統所發布的「全國減刑」即是。另外,為紀念開國60、80年,亦有實施減刑;及民國64、77年時追逝兩位蔣故總統所實施的減刑。
四、複權:
使受褫奪公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服公職等權)之人回復其所褫奪之權(赦免法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