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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侵入住宅抓姦拍照 簡易判決處刑
編號日期: NO:125/2007年04月03日
當事人: 魏小姐
相對人: 高小姐及其父母
案件類型: 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及毀棄損壞 ( 刑法第262835章 )
受損權利: 當事人遭住宅侵入、毀棄損壞門鎖、照相錄影身體隱私部位
判決結果: 簡易判決處刑( 相關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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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人高太太懷疑其夫高先生與當事人魏小姐有曖昧關係,竟與其父母以及姓名年籍
不詳之徵信人員基於妨害自由妨害秘密毀損之犯意聯絡,於凌晨時分前往魏小姐住處
抓姦,並以破壞大門及房間門鎖之方式侵入魏小姐之房間,旋因發現高先生與魏小姐共睡
一床,高太太與其母即強行拉下兩人所覆蓋之棉被,拍照攝影,且強行掀開魏小姐的裙子
,拉扯其內褲。
  後高太太以魏小姐及高先生妨害家庭之名義向法院提出告訴,業經偵查終結,因罪證
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而魏小姐則委由本所律師向高太太提出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等告訴

【關鍵一】同床共枕不足證明彼此有發生性關係
  高太太發現其夫與魏小姐二人共居一室,且同睡一床,因認二人涉有通姦、相姦之罪
嫌。惟被告二人均否認有通姦、相姦之犯行,經查
(一)現場發現疑似沾有C先生精液之衛生紙七團,經送刑事警察局檢驗比對,與C先生
   之唾液DNA魏小姐型別不同,有檢驗書為證。
(二)被告二人遭查獲時雖衣衫不整,但並無證據足認彼此有發生性關係,是彼等二人罪
   嫌均有不足,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關鍵二】侵入住宅並毀壞門鎖、照相錄影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蓋高太太為抓姦而侵入魏小姐之住處,並破壞魏小姐住處之門鎖,一干人等闖入莊小
姐之房間,此二行為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以及第354條毀損罪。而高
太太一干人等闖入後,拿照相機及攝影機拍攝,高太太及其母強行拉下魏小姐與高先生所
蓋之棉被後,高小姐母親並拉扯魏小姐之裙子及內褲,經魏小姐反抗始罷手,於此構成
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第315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綜上所述,因相對人間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306條第1項侵
入住居罪、第315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及第354條毀損罪,且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故論以共同正犯,量處有期徒刑,以示懲戒。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是刑法第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可見在於刑法上保障妨害秘密的部分是重於保障妨害家庭的,所以建議所有女性同胞
當另一半發生問題時,建議找專業律師處理,免得抓姦不成,反被對方控告妨害秘密就得
不償失了,畢竟對方如有構成妨害家庭頂多也判一年,但妨害秘密卻要被判刑三年,並不
值得。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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