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六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如召開管理委員會議時,出席管理委員不足,除非規約另有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外,應不能作成決議;決議如未經上揭規約所定出席表決人數之通過,該決議應屬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得類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當場異議之管理委員,在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如決議之作成根本未召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則屬決議不成立之問題,應由管理委員提起確認之訴確認決議不成立;如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