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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茶資爭議多 不列為性交易訊息
編號日期: NO:131/2007年05月21日
當事人: 蘇先生
被 告: 蘇先生
被告內容: 涉嫌散佈性交易訊息
案件類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 29 條 )
判決結果: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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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先生在金融服務業任職高階主管,掌握的資金往來多達上千萬元不等,工作壓力相
當大,於是上網至「知性X性」聊天室留言版中,好奇的以「XXX101」名義為標題
,公開的刊登表示,「我想找12張相片的妹妹……茶資多少呢?」,不料網路警察以為
蘇先生他是想找援交妹,即與其聊天並誘捕。蘇先生原本想要以認罪,盡快回到平靜的生
活,以免影響目前良好的工作職缺,但經家庭會議後,認為自己原意不是要援交,為什麼
要認罪。經律師判斷後,蘇先生勝訴關鍵分述如下: 
【關鍵一】:茶資是否有性交易的訊息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是指散布、播送或刊登訊息的內容,在客
觀上具有引誘、暗示、媒介或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效果者而言,惟蘇先生在聊天室中以「
茶資多少呢?」,其「茶資」是否足以使人產生性交易的聯想,應按社會一般人的經驗作
為判斷,而非單以警方的立場。 

【關鍵二】提供被告其他網站上的刊登訊息
  被告提供刊登於其他網站上較為不雅之訊息,如「我們會給你最優的安排,保證讓你
滿意,請光臨指叫」等訊息,上述之訊息可認定為交友,但如為有心人士,其實這段話可
成為性交易的訊息。

  上所陳,「茶資」及「我們會給你最優的安排,保證讓你滿意,請光臨指叫」,也許
會給特定人士有機可乘,成為性交易訊息,惟依一般社會大眾,似未必均會產生相同聯想
,故不能因此即將被告所稱之「我想找12張相片的妹妹……茶資多少呢?」認為是違反
兒少法第29條。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