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訴訟進行時,並不會有規費的產生,如有精神鑑定、化驗DNA檢體、交通鑑定……等蒐集證據情形時,此時承審的法院會委託醫院、學校機關為鑑定團體後,再由國庫中,支出所需費用,故刑事訴訟程序通常無需由當事人負擔上述其相關費用;
至於民事及行政訴訟,其規費則有
裁判費、執行費、參與分配費用、不動產鑑定費、土地測量費 ‥ 等舉凡為該案件所需之費用皆可。
例如,小金向小白週轉一筆現金,並於約定返還日期,不料小金無法如期給付,於是小白便透過律師提告請求給付,於是在遞狀起訴時,先繳納「裁判費」請求法院審理本案件。
在小白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便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其「執行費」(法定費用為請求標的之8/1000);
經執行法院委請地政事務所向小金所有名下的一筆土地進行丈量,以及要求公正的鑑價師評估其價值,以求得該筆土地現值多少?進而小白在繳交「測量費及鑑價費」後,並將繳費證明陳述予法院。
最後,土地的面積、用途、公告現值及有無違建等等情形,法院予知悉土地及其所有之結果,便會要求公告登報,進行所謂的拍賣。綜上,有關裁判費、執行費、測量費及鑑價費即皆可稱為「規費」。
裁判費
所謂裁判費是法院因當事人提起財產權訴訟所需之費用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二)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三)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四)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五)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六)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八)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惟逾10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14)。(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