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任滿後,因故不願移交掌管之文書資料或公共基金,將有礙於公寓大廈規約事務及共同事務之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如管理委員任滿不願移交或交接不清,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移交時,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即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