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長得「台」 罰金1千〈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26歲的金姓女子在去年搭火車時,因為鄰座一位夏姓女乘客使用隨身聽音量過大,就要求請她音量調小聲一點,結果夏小姐連理都不理她,氣得金女大罵「他媽的,長得這麼台還敢出門」。單單這一句話,夏女認為名譽受損,就向鐵路警察局報案,將金女移送檢方偵查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金姓女子,是在去年六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許,和夏姓女子同時搭乘火車的第6節車廂。由於夏女使用的隨身聽音量過大,金女多次反應請開小聲一點,但是夏女一點都沒有理會,依然故我。不堪音樂擾人的金女,約莫在15分鐘後,火車行經萬華站時,再也按捺不住脾氣,對著夏女大罵「他媽的,長得這麼台還敢出門,看什麼看」。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金女罰金1千元。
法律教室:
「侮辱」是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法益的行為,其方式不拘於言語或手勢均可,只要其內容是空洞未指明具體事實的謾罵(例如:罵人畜牲不如)。近幾年來,年輕人與朋友之間嘻笑打罵,口中常常繃出一句你長的很台、穿的很台、裝扮的很台等語來取笑對方,現在可能要謹言慎行了。
上則新聞中的金女罵了一句「長得這麼台還敢出門」,這個『台』字是由「台客」、「台妹」二詞,簡化稱之。客觀性而論,依社會一般通念對人的外表長相、裝扮等被形容為「台」字,確實有不好的觀感,因其意謂有侮辱人的外表長的很抱歉,或者穿著打扮誇張與時下流行有所出入,而受到他人以異樣的眼光"注目者,受侮辱的情感油然而生。承審法官認金女犯[$300330$]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本案可提出上訴。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