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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任期未滿因故全體解職或非全體解職補選委員,其管理委員任期?

內政部91.9.16台內營字第0910086027號函  按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所明定,故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等相關事項,應依前開規定載明於規約中,如規約未約定者,應循修訂規約方式為之。至規約之訂定或變更,則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故關於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任期未滿因故全體解職時新選任之委員任期,規約未約定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任期一年。如非屬全體解職時新補選委員任期,規約未約定者,應為該屆管理委員剩餘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