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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律師陪同 杜絕冤獄發生〈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今年4月,馬英九特別費案首次偵訊,沒有律師陪同,頓時成了刑事弱者,當時馬英九還曾經為自己抱屈,表示「我們到了庭上,才知道我是以被告身分應訊,不是以關係人,當然錯愕。」前北市府法規會主委陳清秀也說「這時我們才感覺到有一點突襲性的感覺,讓我們事先都不知道,要委託律師來好好做一個防禦。」   13年前,男子黃志成只憑2名被告的證詞被指控強盜殺人,纏訟10多年,後來經過8次判處死刑以後,改判無罪,當時也是因為沒有律師在場,讓他的權利無法伸張。   似乎有鑒於多年來一而再再而三的冤獄案例,讓法務部部長施茂林也對首訊要有律師在場的提議相當力挺。這樣的措施,能夠讓人權保障更往前進一步。   針對協助弱勢族群的刑案被告第一次接受警方偵訊時,律師陪同在場行使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刑事警察局開會協調達成共識,扶助對象為沒有資力及沒有心智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律師在場陪同偵訊時,依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辦理。   法扶會期望,警方訊問若有誘導訊問、假設語氣等不當情形,律師可以提異議並制止。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高政昇說,刑事訴訟法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以懇切的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 法律教室:   被告之訊問在刑事訴訟法以特定章節規範著,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 得選任辯護人。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是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卻不一定是每個執法人員所熟悉的條文,台灣警察約有六、七萬人,而檢察官卻一萬人不到,檢察官是透過司法官考試產生,對於法律規定的熟稔度與警察有一定落差,要求所有執法人員都具備如檢察官的法律素養是不可能的,因此除內政部對警務人員宣導刑事訴訟法相關被告在訊問時的權利外,是較難有其他管道得使執法人員都「按法律來」。   現階段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接受訊問前,必須先告知上述四項事項,且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乃規定於第98條,要的就是不要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當成犯人對待,此乃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它是基於保障人權而來。   偵查不公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在訊問之前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有四個鐘頭的等候時間,在等候辯護人期間不得訊問。惟非法取供之情形,至今仍不能完全避免,而偵查機關於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陳述,是否均據實詳盡記載於筆錄中,關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利甚鉅,尤其警訊或調查局筆錄,目前仍為法院認定犯罪事實之重要基礎,為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免於遭受不法取供,並促進偵查機關對於訊問筆錄之記載確實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接受訊問時,實有選任辯護人在場陪訊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