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
普通法院採三級三審,讓不服的當事人透過審級制度,以獲得更好的判決,或是更加確定法院的見解,故法院制度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而在地方、高等、最高法院分設
民事庭、
刑事庭、
少年法庭、簡易庭,以下依各審級法院,分述如下:
地方法院部分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法院組織法第14條),另外
法院組織法第10條,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及
同法第8條規定,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換言之,地方法院下有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及專業法庭,上述各庭在選出具備法定資格的法官,充任庭長(
法院組織法第15條)並負監督該庭各項事務等。舉例說明,如以
台中地方法院設置有刑事庭48個庭(如天股、風股、有股、志股、剛股等股別);民事庭部分則有35庭(如甲股、乙股、丁股、正股等股別);簡易庭部分,則有豐原簡易庭(木開股、緯潤股、宴紅股)、台中簡易庭(丙股、水股等)、沙鹿簡易庭(遠身股、博治股)。另有關於專業法庭部分,則是以在
高雄少年法院最具代表性,高雄少年法院內設置有專業法庭6股(乙股、丙股、戊股等股別),其管轄範圍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而管轄事務主要以審判及調查保護。其中審判部分,以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刑事案件及專屬少年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調查部分,則以審理前調查、轉介處分、交付觀察、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親職教育輔導之各項事務。
高等法院部分
依
法院組織法第36條規定,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其高等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及專業法庭,與上述地方法院所設置的民事庭、刑事庭及專業法庭,並無太大的不同,其庭數的設置仍需觀事務繁雜而定之,惟有一點不同的是,高等法院內並無設置簡易庭。高等法院內各庭之庭長,仍需負責監督該庭之各項事務,但比較不同的是,高等法院內之庭長,其法定職等則與地方法院內之庭長有層度上的差異(同法
第15條與
第36條相較)。
最高法院部分
依
法院織組法第51條規定,最高法院得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而言,最高法院現分設民、刑事庭,各庭置庭長1人,法官4人,合議審判民事或
刑事訴訟案件。目前設置民事8庭、刑事12庭,但並無像地方法院有簡易庭及專業法庭的設置,且庭數與地方法院相對較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