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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企業離職員工 洩露公司機密
編號日期: NO:139/2007年9月20日
當事人: A公司
相對人: 宮小姐、秦小姐
案件類型: 背信罪 ( 刑法第342條 )
受損權利: 客戶訂單
判決結果: 相對人起訴 (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A公司主要是從事五金類批發、零售、加工事業,宮小姐從民國(下同)94年6月
間起至95年8月28日止,受僱於A公司,擔任採購課長,殊料竟與自B公司(與A公
司是關係企業)離職的國貿人員秦小姐,串聯洩露公司機密,使A公司自95年7月起,
時常遭逢:當業務向外國客戶G公司報價時,G公司就表示,已有廠商提出報價,且略低
於A公司的報價,A公司負責人雷小姐知道此事後,懷疑是公司員工洩露公司機密,便裝
設電話錄音系統,並向全體員工公告。
  A公司還向G公司問出是一家E公司每次報價都比他們的報價低一點,一查之下,才
赫然發現原來E公司的負責人是自B公司離職的秦小姐。
  後來A公司負責人雷小姐更在電話錄音中,聽到宮小姐與秦小姐的對話,對話中秦小
姐提到「好啊!那假設說,你第一次給我的時候,已經有三個…三個G公司的嘛」、宮小
姐提到「不是!我現在又重發一次給你,就是上面我有幫你填那個報價跟成本的啦」,當
中對話即觀出宮小姐洩露公司機密給當時已離職的秦小姐,秦小姐利用E公司,與A公司
搶訂單,且處於絕對優勢,造成A公司營運上受有損害。

【關鍵一】公司裝設電話錄音系統監聽,並向全體員工公告:
  刑事證據法則採嚴格證明主義,如果非法取得的證據,縱然是得以佐證行為人的犯罪
事實,檢察官與法官也不能斷然以此為據,而對行為人作出不利的處分或判決。公司裝設
電話錄音系統監聽,當然是蒐證的好方法,但如果在錄音前,還是要公告全體員工,避免
發生證據資料因違法取證而被排除在外。

【關鍵二】A公司資料整理齊全,有助於訴訟上運用:
  由於A公司是從事五金類批發、零售、加工事業,在資料上的提供,完整且清楚,則
有助於釐清案情,使得犯罪客體清楚,罪證確鑿之下,檢察官於是將宮小姐及秦小姐依法
提起公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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