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業務為業績差點成肥羊〈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聞:
邱姓男子在今年,以申辦信用卡為事由,要約某銀行林女業務員到府收送服務,不料涉嫌要性侵的邱男,發現林女哭稱自己罹患不治之絕症,壽命只剩下10個月的生命期間了,邱男良心發現,於是就打消性侵害的念頭放過林女,並且馬上道歉,林女逃走後就馬上報警查辦。
邱嫌犯案後,就在其他外縣市躲避了近半年,在日前回到宜蘭,被警方發現並逮捕到案。可是他否認有性侵的事實,惟因被害人指證歷歷,經過多日的偵辦,才將嫌犯依妨害性自主罪,函送地檢署。經警方偵辦過程中,表示邱男擁有毒品、搶奪等不法前科記錄,由於邱男看到報紙的刊登廣告上有女業務員,正在招攬信用卡等業務,結果電話一約,就有一名近40歲的女業務員到家服務;林女於是不疑有他,就前往邱男的住所的公寓,邱男把身分證等證件交給林女拿下樓影印後,就回電請邱男下樓取回資料。邱嫌不接電話,結果林女就上樓欲交還身分證等文件時,即被對方強押至屋內企圖性侵,林女急中生智,告知邱男:「我有癌症,只能活10個月左右。」要求放過她。
法律教室:
有關上述邱姓男子對於女業務員所為之性侵害未遂行為,是否會成立[$300236$]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或是[$300239$]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應思考除了有被害人的指述外,最好還是要有其他積極的人證或物證等證據,然依上案件中,如僅有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即有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未遂之處罰,那麼如有不法犯意的詐騙集團,則得以該手法對邱男進行索取財物之虞。換言之,在偵查時,檢察官可能得依被害人的指述及或其他有利的驗傷報告單等證物,才會進一步依[$300671$]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予以起訴,否則反之則以不起訴處分([$300672$]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訂有明文),再經告訴人或得行告訴之人或其他法定條件得聲請再審之人([$300679$]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3項再議聲請訂有明文),再行聲請,直至偵查終結。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