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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土地糾紛 和解契約效力確定
編號日期: NO:142/2007年6月21日
當事人: 廖先生
相對人: 江先生
案件類型: 民事訴訟( 民法第 737 條 )
受損權利: 賠償損失新台幣314萬元及利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江先生(原告)與廖先生(被告)於九十五一月五日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廖
先生把名下土地206、207、208、210、210-1、218、218-1、
256、282、地號的土地賣給江先生,有標明除206、207地號屬於機關用地與
210-1及218-1是屬道路用地,依現況點交並同時辦理移轉豋記;而江先生須給
付價金給廖先生。另外,因為在土地上有一些遭涼亭設施等佔用的空間,於是雙方另簽一
份「協議書」內容約定廖先生同意減少價金新台幣三佰三十萬元,但是江先生須自己解決
土地上遭佔用的部份,與日後對於買賣標的物(土地)所主張的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及
其任何相關問題,都不得對廖先生主張任何權利。
  爾後,原告發現256、282、207、208地號有被道路占用部份土地,於是
提出返還價金的訴訟。因為原告還有未付款項新台幣五佰萬元整,扣抵前述道路被佔用土
地坪數,每坪新台幣一萬一千元整計數,合計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返還新台幣一百八十五萬
四千一百四十五元整,故以請求減少價金之訴訟來抵銷未付尾款。另一方廖先生認為已談
好條件了,並且也已經簽下協議書,怎麼還來告呢!
  於是全權委託律師處理。被告附記載明:「標的物內206、207地號屬於機關用
地,210-1、218-1是屬於道路用地」。勝訴理由敘述如下:

【關鍵一】依特約按現況點交:
  原、被告雙方訂約當時口頭有說明依照土地現況買賣,並且在第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有載明「按現況點交」,而且被告並無保證前述之土地瑕疵與否,更沒有明知有瑕疵而
故意不告知情事。另就被告於買賣合約附記中特此註記「206、207地號屬於機關用
地與210-1及218-1是屬道路用地」以上所說的被告僅就其所知道的資訊,並無
隱瞞一五一十告知原告,是一種陳述並不是保證,雙方同意下簽名以契約書為憑。故無原
告主張的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適用。

【關鍵二】原告應受和解契約之拘束:
  「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七百
三十六條
訂有明文。次按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
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原、被告在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
日達成和解(參照協議書),被告同意減少價金三百三十萬元,而原告也同意「自行解決
系爭土地遭佔用(如涼亭設施等)、抵押權設定等任何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或有關於系
爭土地之任何相關問題,嗣後不再向原告主張任何權利」(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
三百九十二號判決要旨參照)。至此原告不得再行主張減少價金等權利。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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