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成功案例
【性侵害】校園師生熱戀 強制性交不起訴
編號日期: NO:143/2007年10月26日
當事人: 古先生(被告)
相對人: 女學生(代號3434)
案件類型: 妨害性自主(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
受損權利: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結果: 不起訴處分 (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古先生在台北市某知高中任職教師,與自己班級的一名女學生(下稱3434)發生
師生戀,結果因為該名3434在自己的私人日記中,記錄有與老師發生關係的過程等訊
息,未料某天她的母親在整理女兒的房間時,發現女兒可能是被自己的老師性侵害,於是
媽媽就馬上報警處理,將該名老師依違反妨害性自主等罪予以偵辦。
  有關雙方發生性關係的時間、地點,僅是依3434(即被害人)單一性的證詞,作
為本案件的關鍵證詞,在警訊筆錄中3434表明有一名劉姓女同學,曾經看見自己被古
老師強制猥褻等侵害的過程,使得警方以單一證詞,即將古老師移送地檢署,經過整個事
件與本所律師討論後,決定從下列幾點成為切入本案的主軸:

【關鍵一】被害人單一性證詞之真偽:
  於地檢署開偵查庭時,律師針對被害人所提到的劉姓同學,曾經多次看見3434被
古老師強制猥褻及性侵害部分,並請求劉姓同學到庭,針對被害人所指述的強制猥褻及性
侵害部分,確認是否與筆錄所提到的相同。惟劉姓同學到庭時,表示並無親見被害人遭到
強制性侵及猥褻等情形,亦無聽聞她被古老師性侵等情形。

【關鍵二】針對雙方發生師生戀後續處置:
  由於本案件,是雙方經過一定的時間認識並交往,而發生性關係,所以在整個刑事案
件中,針對重點在於被害人家長情感上無法平靜的面對,故才引發這一起刑事告訴。雖然
當下老師與被害人有多次性交的情形,但刑法上對於該名老師的處罰條件,則需要被害人
是幼童,或是當時違反對方的意思,而為強制性交等不法行為,方有成立刑法第221條
第227條之罪。最後,為使得被害人家長得到諒解,古老師釋出一定誠意的賠償,並
透過律師的協同與對方家長溝通,才讓這一起師生戀平靜的落幕。

  綜上,律師對法律上以被害人單一證詞,是否有證據能力加以推翻,同時將刑法強制
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的成立條件加以評析後,並將關鍵證人證詞加以評斷後,於是具狀向
地檢署檢察官答辯,讓古老師在本案件的法律上獲得不起訴處分。


※相關站內法律精選文「強暴、強姦與性侵害」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了解律師行業   |   關於法網律師群   |   快速法律諮詢   |   更多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