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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違反特別獎金規則 企業拒發勝訴
編號日期: NO:144/2008年01月18日
當事人: L公司
相對人: 離職員工 黃先生
案件類型: 給付獎金( 勞動基準法 )
受損權利: 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判決結果: L公司不需給付離職員工獎金(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小有規模的L公司,目前有上百名員工,並在台北、高雄、上海...等地設有營業
據點,在人事管理方面,難免人來人往,管理不易,因此當L公司有任何人事方面的決策
時,必於第一時間對全體員工公告,以杜紛爭。
  L公司為肯定公司員工之工作表現,亦有特別獎金制度的設立。所謂特別獎金是為綜
合評量當年度員工年中考核成績、相對薪資水準、及公司營運狀況,於年中考核後發放的
獎金,公司訂有特別獎金辦法,並明訂獎金發放日,如發放日前因故離職不予發放。
  黃先生任職於L公司屆滿二年,也知道特別獎金的發放方式與例外不發放的情況,但
仍選擇在特別獎金發放日前十日離職,依規定公司是不予發放特別獎金,但黃先生卻在離
職後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公司發放特別獎金,並且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關鍵一】就勞工局的公文,期限內予以回應,並闡明L公司立場的正當性
  離職的黃先生到勞工局檢舉,理由是L公司積欠其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勞工局發函到
L公司,要求L公司給付該款項給黃先生,否則將依相關法令予以開罰;L公司在諮詢專
業律師後,確信公司的立場符合正當性,於是委請律師回應勞工局-關於該事件不予發放
特別獎金之立場及法律依據,勞工局嗣後亦未對L公司為行政處罰。

【關鍵二】對特別獎金性質不同於勞資法之「工資」
  離職的黃先生不死心,遂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給付訴訟,對於黃先生鍥而不捨的精
神L公司也一度想以錢解決問題,貳萬肆仟元對公司而言,負擔並不大,但公司所建立的
人事體制,卻極可能因付出區區貳萬肆仟元而面臨失序的結果,這是L公司不願樂見的,
於是委任了聯晟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闡釋特別獎金之性質,就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款
規定的工資,與L公司所發放之特別獎金並非相同,在特別獎金方面,乃為肯定
員工工作表現,給予標準在於綜合當年度員工考核成績、相對薪資水準、及公司營運狀況
,於年中考核後,經過副總建議、總經理核准後始為發放,該特別獎金屬勉勵性質,且非
經常性給與,自無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適用。
  最終法院仍駁回了黃先生的請求,L公司確立了特別獎金所屬的性質,也讓人事管理
上立竿見影,杜絕了將來不必要的爭議。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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