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評留言 不要臉〈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巫姓買家於拍賣網站向汪姓賣家購買商品,買賣雙方因溝通不良起爭執,互留負面評價,買方不滿賣方於結標後未主動聯繫,亦未對商品提供保證,於是爭吵一發不可收拾。當晚,巫姓男子上網至汪姓賣家的拍賣網站,於帳號評價意見欄,指摘汪姓賣家不當的交易過程,後加上「只能說你真的很不要臉」等文字內容。雙方於網路上不斷爭論,至不歡而散。三天後,巫某又在汪姓賣家的評價意見欄內,再度留言說:要不要臉阿(啊),……真搞不懂你的良知真的沒有嗎」等文字責罵汪姓賣家,不甘受辱憤而提告。
檢方偵查後認為網路上的商業交易行為,雖可受公評之意,一但刊登「不要臉」三個字於評價意見欄,已經是屬於公然辱罵、嘲弄了,況且此一評論已與公眾利益無關,巫姓男子辯稱「不要臉」是「不恥其行為」的意思,目的是為發表意見讓其他人知道汪姓賣家的行為。但是檢方並不採信巫姓男子的辯詞,依妨害名譽罪起訴。
法律教室:
在網路拍賣評價留言欄裡真的要謹言慎行。巫姓男子向網路汪姓買家購買商品後,不滿賣家未主動連絡也沒有提供商品保證,於是在拍賣網站內評價意見欄內留下「你真的很不要臉」等文字。偵查中,告訴人汪姓男子說在評價意見欄裡,被罵「不要臉」心理感到很難堪。按刑法上之[$300330$]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前述「不要臉」言語又屬貶抑人格用詞,足以貶損賣家之商譽與社會評價及尊嚴,自然構成侮辱。
發佈日期:200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