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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係、血親關係

關於血親跟親等的計算跟之間的關係,在現行民法第967條971條有相關規定(民法親屬篇),統合這5條規定,歸納出下述幾項規則。

直系血親
  依據民法967條規定,從己身所出,或者己身所從出,都叫直系血親;舉例來說:   甲的父母,叫做己身〈甲〉所從〈甲的父母〉出,所以甲的父母是甲的直系血親。如果是甲的小孩,叫做從己身〈甲〉所出〈甲的小孩〉,所以甲的小孩也是甲的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
  根據同法條規定,非直系血親,但是跟自己是出於同一個血緣的,都叫旁系血親;舉例來說:   甲的妹妹,並不是從己身所出,或己身所從出,所以並不是直系血親;但是,甲的妹妹跟自己都是出於同一個血緣〈皆是甲的父母所生〉,所以甲的妹妹是甲的旁系血親。

姻親關係
  根據民法969條規定,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都叫姻親關係;舉例來說:
  甲的妻子乙,那對甲的妹妹丙來說,甲是丙的血親,那乙是甲的配偶,所以乙對丙而言,是血親〈甲〉的配偶,所以乙丙之間,也就是嫂嫂跟小姑之間的關係是姻親關係。
  甲的妻子乙,乙的父親丁,那丁對甲之間的關係是,配偶〈乙〉的血親〈丁〉,所以甲丁之間,也就是丈人跟女婿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也叫做姻親關係。
  甲的妻子乙,乙的妹妹戊,戊的先生己,那甲對己在法律上的關係是,配偶〈乙〉的血親〈戊〉的配偶〈己〉,所以甲己之間,也就是我們一般俗稱的連襟之間關係,在法律上也稱作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