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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編號日期: NO:150/2008年04月15日
當事人: 吳小姐
相對人: A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公司法第192條 )
受損權利: 原告須負擔被告之董事義務
判決結果: 確定無委任關係
成功案例
  被告在民國88年10月13日並未實際召開增資後股東臨時會,於原告不知情的情
況下,竟於88年10月13日增資後之董事會議事錄,在出席董事欄記載原告出席,是
該董事會議事錄,顯屬不實。
  依公司法192條第4項之明文規範,被告未實際召開增資後股東臨時會,自無形選
任董監議程之可能,被告以此不實之會議紀錄為據,向經濟部登記原告為被告之董事。被
告既未實際召開會議,被告以不生效力之股東會議紀錄登機原告為被告之董事,此行是上
之登記自不使原告與被告發生懂事委任之法律關係,況原告從未接受被告委託而就任董事
,勝訴理由敘述如下:

【關鍵一】專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國證明書:
  被告股東周先生當時人在國外,並未參加上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被告竟於88年
10月13日出席增資後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原告為出席董事之一,足證該股東臨時會議
事錄、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不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國證明附卷可稽
,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關鍵二】原告非被告之董事,之間並不存在委任關係:
  被告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之營業登記,然記未經解散清算終結,其法人格仍然存
在,因此原告是否仍為被告公司之董事,亦即兩造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對於
原告司法上之地位,亦有不確定而受有侵害之危險。準此,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藉以
排除此項危險,與民事訴訟法247條第1項規定相符,具有提起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依法有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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