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叔叔讓我流血了〈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 聞:
六歲的楊小妹妹和媽媽到麥當勞用餐,跌倒撞上麥當勞叔叔塑像右腳突出的鞋頭,額頭血流如注,痊癒後留下疤痕。
下午五點多,楊小妹和媽媽、妹妹到當勞店用餐,餐後媽媽帶小女兒到一樓廁所洗手,楊小妹在樓梯間跌倒,頭部正好撞到走道旁麥當勞叔叔塑像鞋頭,頓時血流如注。
法官指出,麥當勞應該提供顧客用餐區的安全,但該店麥當勞叔叔塑像位置擺設不當,加上塑像右腳鞋頭超出底座,容易絆倒顧客。
判決指出,麥當勞沒有提供安全的用餐環境,造成楊小妹滑倒受傷,兩者有因果關係,應賠償一萬元醫療費、三萬元精神慰撫金及二萬元懲罰性賠償;但因楊小妹是在追趕媽媽時滑倒,應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因此麥當勞只須賠償三萬元。
法律教室:
楊小妹在麥當勞用餐,撞到麥當勞叔叔的塑膠腳,因為麥當勞叔叔是麥當勞所擺設的裝飾之一,在這個環境裡,麥當勞有義務是控制這種危險的發生,但是結果顯示出,麥當勞不但沒控制好這項危險風險,還讓這個危險侵害到他人的生命,在依據[$190$]民法184條,麥當勞是過失侵害王小妹的的生命權跟健康權,構成侵權行為。
既然,麥當勞對王小妹構成侵權行為,在賠償上對於王小妹因為麥當勞叔叔而跌倒流血,侵害到健康、生命權,依照[$202$]民法第193條,王小妹因此喪失勞動能力或因為要有醫療行為而增加王小妹父母的生活開銷,那都可依照本條規定,對麥當勞請求損害賠償,所以法官才會在判決中指出,麥當勞其實是需要賠償王小妹醫藥費。
另外,麥當勞侵害到王小妹的健康權,致使王小妹在精神上要承受傷後痛苦,可
依[$204$]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一般我們常聽到的「精神慰撫金」,所以判決中才有會有精神慰撫金的賠償款項。
最後,因為王小妹是在追媽媽的時候滑倒,本身上自己也有過失,根據[$227$]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損害的發生,被害人跟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所以法院原本判麥當勞應賠償王小妹一萬元醫療費、三萬元精神慰撫金及二萬元懲罰性賠償,最後根據這項原則,而認為被害者方面應負一半過失責任。
發佈日期:200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