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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校園學生畸戀 性侵害事件
編號日期: NO:152/2008年7月3日
當事人: 吳先生(被告)
相對人: 甲女
案件類型: 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
受損權利: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結果: 無罪(高等法院)(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吳先生是從事旅遊業的導遊,在一次偶然機會下,公司要求他去帶領高中生畢業旅遊
的行程,進而在過程中結織甲女(即告訴人),按甲女告訴中指出,吳先生在旅遊後,借
著看出遊時的照片為由,要約她一起外出,至台中知名百貨公司附近看畢業旅行的照片,
但因該區人口密集,於是陳表示不如回他附近的住處內看照片,甲女不疑在進入住處後,
隨即就被性侵害,即使在她生理期的階段。案發後,甲女向男友表示自己被性侵害,並向
警方報案受理後隨即去醫院驗傷,經過偵查庭被檢察官的誤解,很快的他就被依妨害性自
主罪嫌
起訴。吳先生經過與本網律師諮商協議案件後,將雙方爭執的點及勝訴關鍵分析如
下:
【關鍵一】案發後雙方仍有曖昧簡訊及連絡頻繁:
  甲女被吳先生性侵後,她曾經主動發簡訊給被告,內容有一般問候及曖昧簡訊等,如
甲女對被告發的簡訊「我很孤單很想你,怎麼都不回我電話,快點跟打電話給我」等等。
雖甲女表示與吳先生通電話及發出曖昧簡訊,是為了「搜證」證明吳先生有對她性侵害,
但是從庭上經過檢方與辯方的言詞辯論後,法院得心證表示,甲女於「搜證」時的用詞,
仍是在確定對方是否願意負責及是否會感染性病,所以並非要證明自己有無被強制性侵。
另外,從案件發生雙方除了有曖昧、一般問候簡訊外,在電話通話的總時間竟達到300
餘秒(近25分鐘左右),顯示出雙方通話相當頻繁,故在審理時我方律師仍以此成為訴
訟的著重點。

【關鍵二】並無使用強制行為─無具體受傷害事實:
  由於甲女在案件發生後,有向醫院申請驗傷單,其內容因對處女膜有陳舊性撕裂一事
,使檢察官依其上述傷害認為伊被強制性侵害,惟觀查其細部驗傷單內容則並沒有看見,
甲女有任何其他外傷。且依吳先生指稱,當天發生性關係,仍是雙方在看照片時,見甲女
不小心走光的相片,同時談論到她的罩杯有多大,並有提及正好遇上生理期一事,被告則
表示可用大毛巾以免用髒床舖。又,甲女在舖設毛巾時,她有適時的移動其臀部配合舖設
毛巾,使得雙方皆有共識要發生性關係,雖沒有明確表意卻可瞭解彼此的用意。

  綜上,雙方在案件發生後,有密切的電話通錄記錄、曖昧簡訊、受傷害部分之疑慮等
客觀形情,加上律師於與甲女進行交互詰問時,突破所指述妨害性自主之疑點,以致本件
委託人吳先生無罪。雖然,檢察官在接獲地方法院無罪判決後,馬上提出上訴至高等法院
,但終究以高等法院無罪收場順利平息該案件,並與其女友共結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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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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