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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遭詐騙洗腦 好友反目告詐欺
編號日期: NO:153/2008年9月10日
當事人: 張先生(被告)
相對人: 江先生(告訴人)
案件類型: 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
受損權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判決結果: 不起訴處分(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於民國95年初,張先生接到自稱在香港六合彩公司上班柳小姐電話,談及她有特殊管道知道開獎的號碼,邀約兩人合夥一起簽賭,所得獎金平分保證不會虧本。因當時張先生經濟狀況不允許額外支出,所以婉拒了她的好意。事後,兩人還一直保持聯繫,一回生二回熟,久了就如同朋友一般,相處下來柳小姐了解張先生是一位心地善良,涉世未深的年輕人,所以自稱親戚得了癌症需要大筆的醫療費,關於之前談的合作簽賭的事,已經找別人合作了,唯獨中獎之後的獎金不知道怎麼跟對方拿,所以希望借用張先生的帳號使其匯入款項,再請張先生把這筆款項轉匯到大陸。張先生基於友誼希望能幫助受困的朋友,不疑有它,提供自己的帳號。不久之後接到警方通知須到案說明,有被害人指稱係遭此帳號詐騙前後匯款3次之多。當下張先生心想不妙了,自己也被詐欺集團騙了。但是製作筆錄在說明事情經過時,怕自己表達會有疏漏而吃上官司,又不會維護自己權益,所以委任北所律師陪同製作筆錄與偵查庭的訴訟代理人,最後獲致本案不起訴之理由,茲分敘如下:
【關鍵一】被告坦承與被害人說法一致:
  被害人於警訊時稱,對方【同柳小姐為詐騙集團】自稱為香港六合彩公司員工,可提供六合彩的中獎號碼,兩人合資簽賭,如中獎的話獎金平分,再把她的彩金匯入該帳號【被告提供之帳號】。承辦之檢察官據警訊時,被告之說詞與被害人述說案發經過大致相同,可見被告係遭詐騙集團的柳小姐所利用。由此可知,被告基於友誼而幫助轉匯一事,並非是幫助詐騙集團行騙,足堪認定。

【關鍵二】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認定之:
  被告提供帳號給柳小姐幫她轉帳至大陸之行為,其動機只是為了幫助柳小姐親戚生病之困境,非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另外,對被害人聽信柳小姐所施用的詐術而處分自己財產,導致財產法益受有損害,卻是被告不知情。依被告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嫌,該犯罪事實構成犯罪證據不足,構成要件欠缺不法意圖所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若該證據不足於不利被告者,應認定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毋庸有利證據之佐證。【參照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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