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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繼承】贈與非逃避債務
編號日期: NO:158/2008年04月21日
當事人: 歐妻(被告一)歐夫(被告二)
相對人: X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 債權人之撤銷贈與( 民法第 244 條 )
受損權利: 贈與無效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之訴( 相關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歐姓女子(以下簡稱歐妻)的父親(以下簡稱歐父)於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日為積華公司向X豐商業(股)公司(以下簡稱X豐公司)借款一事,成為該連帶保證人。保證內容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的範圍內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事後,於七十二年一月積華公司向X豐銀行借款七百三十五萬元,事後如期依約按時繳納本息,時至七十四年十月卻未依約繳納應付款項。依雙方契約規定一期未繳納者,視同全部款項屆清償期,故總積欠款項為一百四十六萬六千七百四十二元。另一方連帶保證人歐父卻在八十八年間死亡,歐女卻未辦拋棄或者是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條文自知,繼承人未辦理登記「拋棄繼承」或者是「限定繼承」的話,依該條規定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以歐女將名下不動產贈與其夫,明顯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歐女之行為明顯損害X豐銀行的債權。故X豐銀行據此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歐女所有權贈與其夫之行為。本所律師受歐女委任代理訴訟,經過整理案情爭點,終獲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其理由如下:

【關鍵一】借名登記所有權人之歸屬認定:
  被告歐女將名下不動產以贈與為由過戶給另一被告歐夫,是否有脫產逃避債務而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呢!據查得知,該不動產原先是歐夫參加住宅貸款的全國抽籤而抽中,因審查符合貸款資格,於是歐夫以其妻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其本意僅為借用妻子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雖實際上貸款後之繳款行為亦由歐女之帳戶轉出入原告之帳戶,但是歐女繳款的款項卻是來自於歐夫的帳戶轉入後,再由歐女的帳戶內轉出予原告,所以歐女僅是代為繳款之行為,而且歐夫及歐女雙方之存款帳戶內之明細大致上相符,且該不動產為夫妻共同居住地,所以沒有無償贈與歐女的行為事實,可證明雙方其實為借名登記之關係非贈與關係。另歐女為一家庭主婦並無固定收入,貸款為長期性的定期繳款,依一般中上家庭經濟而論,非有固定收入之人所能負擔該筆定期性支出者,顯見歐女夫妻間之借名登記關係,足堪認定。

【關鍵二】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承上論述「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為歐氏夫妻之間約定,事後歐女再以「贈與」方式移轉該不動產登記於歐夫,歐女並非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財產為目的而移轉不動產,實則為歐夫終止借名登記之委任關係,而歐女單純履行借名登記之返還責任所為之移轉登記,非為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為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所作之贈與移轉登記為目的。與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得撤銷之法律關係不同。該借名契約基於委任關係所成立之借名契約並無減損債權,無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債權人撤銷權之適用。故原告主張之撤銷贈與所有權,與法未合。判定駁回原告之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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