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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

一罪一罰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亦可稱之為一罪不二罰原則。由於我國刑法採取罪責原則,所謂罪責原則就是,行為人僅對於自己的過錯負責,不會因為他人的過錯而受到連帶處罰,這和民法的損害賠償法理不同。因此,對於一個犯罪行為,刑法上僅要給予一次充分評價的處罰就已經足夠,不需要也不可以對於一個過錯行為,給予兩次的處罰,這是基於充分評價的要求。
  所謂的一罪,是指一個構成犯罪的行為。所謂的構成犯罪的行為,是指符合刑事法所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所謂的「罪」,就是指「殺人」這個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的「罰」,就是指「死刑、無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殺人罪的法律效果。例如:甲和乙本為情侶,但甲被乙拋棄,甲心懷不滿,一日拿著刀子砍殺乙數刀,致乙死亡。甲拿刀子砍殺乙,致乙死亡的行為,即為滿足「殺人」此一構成要件之行為。則若甲沒有其他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甲是因為乙要砍殺甲,而拿刀致乙死亡),則甲此一殺人之行為,其法律效果就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一罪,不一定屬於一個自然的界定義下的行為,有時會因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而不同。例如,前述甲的持刀砍殺乙的行為,往往不可能一刀斃命,所以甲藉由事實上數個砍殺的動作,而造成乙的死亡,雖在評價上屬於一罪,但是甲其實滿足數個揮刀砍乙的自然界行為。因此,對於一罪的認定,仍要依據該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為判斷。
  而所謂一罰,就是給予一次的處罰即已足夠,然而一罰的前提,在於一罪,即一個犯罪行為。然而,這個一罰,必須要充分且合理的評價該犯罪行為。通常,刑法分則都已經將犯罪之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規定了,所以不會產生太大問題。但是遇到,一個犯罪行為,刑法上或是特別刑法上會同時構成數個罪,這時則需要衡量數個構成要件中,哪一個是對於犯罪行為最妥適的評價,而擇一為之,法律上稱此為法條競合,也就是選擇最妥適法律,以完整評價被告之行為。而這也符合一罪一罰原則,以最妥適的法律,去完整評價該犯罪行為,而給予充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