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酒駕已經被緩起訴處分,不僅被課予處分金,同時還要在吃交通警察所開立出的罰單,刑事及行政機關雙重繳款,讓許多受處分人相當不服,才向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在屏東地院就兩名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如有上述情形,有違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基本精神,於是就裁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改為不罰鍰。
有一名民眾,他去異議時表示,他95年7月間酒後騎機車擦撞路邊小貨車受傷送醫,酒精濃度卻超過0.55毫克,最後除警方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外,還再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處罰4萬5千元並吊扣駕照一年。
法律教室:
按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從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更加說明「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但最特殊的地方是如果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時,經過緩起訴處分並又有行政罰的處罰,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目前實務有三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經由緩起訴後其他的行政罰的部分,還是需負擔行政罰所處分之罰則;第二、有緩起訴之後則不需再給付任何行政罰所處分之罰則;第三、需將緩起訴所處分的附件金額,與其行政罰所處分的金額訂定在相同的金額,如不足時則需補其差額。
有關最常遇見的情形,就是酒駕行為同時可能觸犯刑法與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那麼違反時的酒駕行為人,在被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之後,同時可能還要再被扣駕照一年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情形,並再處分一定額度的罰鍰。換言之,緩起訴要繳一筆費用,到了監理單位時,又要再被扣駕一年,並再繳交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