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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之一:沒有結婚意思之婚姻
婚姻之要件,須當事人具有真正結婚之意思,並將之表現於外者,結婚始生效力,若不具真正結婚意思如心中保留
(民法第八十六條)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第八十七條)
,如扮家家酒時所為表示,即欠缺結婚意思,婚姻當然無效。
發佈日期:2005-04-20
延伸閱讀:
無效婚姻之二: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新舊法比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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