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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主要之內容為何?

按離婚協議係就婚姻生活之解消作一約定,而法律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民法第1049條),對於離婚協議之內容,法律無明文規定,惟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50條、第73條),並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而離婚協議書首應明確表示夫妻雙方離婚之意。再者,因婚姻生活牽涉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等事務,故上揭各項亦得於離婚協議約定明確,惟不予記載並不生影響離婚協議之效力。蓋協議離婚乃旨在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只是若能一併將離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釐清,亦可避免爾後處理之繁瑣。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