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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內容發生錯誤怎麼辦?

       在一般線上交易中,發生意思表示錯誤時,在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目前應認為有民法「意思表示錯誤」相關規定的適用。另外,如果交易的一方是企業經營者,另一方是一般消費者,亦即所謂 B2C交易時,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對於消費者提供了比民法更高的保護,因此消費者亦可主張消保法所賦予的權利(例如消保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享有 7 天鑑賞期的規定)來維護自身權益。

(一) 線上自動化締約過程發生輸入錯誤怎麼辦
→ 甲欲利用乙公司的線上購物程序向其訂購20箱貨物,然而誤輸入為200箱,出現類似錯誤時該怎麼辦??

  目前許多電子商務業者已經紛紛使用自動化的線上購物程序與不特定的消費者進行交易,因此交易的進行已不再受限於時空的阻隔,一般的消費者可隨時上網查詢與比較所欲購買的商品,並透過電子商務業者所提供的線上購物流程完成交易。此種線上交易模式雖然十分便利,然而也因交易的進行十分迅速,可能於交易當事人發現錯誤前交易便已完成,使交易當事人沒有更正錯誤的機會。

  線上交易程序中一種常見的錯誤,為消費者於輸入購買數量或點選商品時發生錯誤,或者在購物流程中原欲取消購物,卻意外點選了「同意 / 接受交易」的按鍵而完成交易,此種錯誤可說屬於「輸入錯誤」,為傳統實體交易上較不易發生的錯誤類型。由於我國目前對於線上交易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並未制定專法規範,因此有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應依當事人間的契約內容與民法的規定予以判斷。

  在上述案例中,甲利用乙公司的線上購物程序購買貨物時,將 20 箱貨物誤輸入成 200 箱貨物,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的規定,該契約於甲向乙公司的線上購物系統傳送購買 200 箱貨物的表示,而該線上購物系統自動回覆該交易的請求,並於電腦視窗上顯示「交易已完成」的畫面時,應認為契約已成立生效,雙方當事人均負有履約義務。此時甲可否因本身輸入錯誤的發生而主張撤銷購買 200 箱貨物的表示?依民法第88條的規定,必須在甲本身沒有過失的前提下才可以主張撤銷,否則交易雙方仍有依契約給付、收受價金或貨物的義務。另外,在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下,可能亦需考量當事人有無就締約的程序為特別的約定,例如約定必須透過其他方式確認對方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如果交易雙方有特別約定時,雙方在交易過程就必須遵守雙方的約定以避免爭議。

  在一般消費者與電子商務業者間的線上交易,若電子商務業者未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機會時,因其係屬我國消保法所規定的郵購買賣,此時依消保法第19條與第19-1條的規定,消費者便可在收受貨物後 7 天內,透過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電子商務業者的方式解除買賣契約。因此,若甲(為一般消費者而不是企業經營者時)在發現錯誤後不願履約,可以將已收受的 200 箱的貨物退回給乙公司,解除雙方的線上交易,若甲在線上交易完成後立即發現錯誤的存在,在乙公司寄送貨物前,甲可透過「書面」的方式向乙公司表示解除契約。而這個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乃是賦予消費者的一種保護,電子商務業者不可以透過定型化契約預先排除。

  為了避免與減少線上交易錯誤或紛爭的發生,目前行政院所發布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及「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都已提到線上交易的進行,電子商務業者應提供再次確認交易內容是否正確的機制,使消費者在契約成立前可有發現錯誤並更正的機會。此綱領與指導原則目前雖然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然而基於「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為使線上交易更為順暢與發揮其便利性,民眾進行線上交易締約過程應小心謹慎避免錯誤的發生,輔以電子商務業者所提供的再次確認機制,將線上交易的風險降到最低,共謀其利。

(二) 網頁上標價錯誤可以反悔嗎?
→ 甲公司誤將網頁上的商品售價30000元標示為3000元,消費者乙向甲公司訂購該商品時,甲公司有無出售商品的義務?

  隨著電腦與網際網路在民眾的生活上日益普及之後,網際網路已成為企業經營者進行商業行銷與從事交易的新興管道,不僅許多傳統實體商店將其業務的進行延伸進入虛擬世界,亦有許多公司一開始便採用電子商店的營運模式,根本不存在實體店面。目前許多電子商務業者透過網頁的設計提供商品與服務內容的介紹,並與消費者進行線上交易,一般而言,與實體商店陳列商品進行買賣時消費者得以實際檢視商品的情況略有不同。

  依我國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的規定,如果業者將商品標定價格然後陳列販賣(如超商),可認為已經有願依標定價格賣出的表示(要約),當消費者選取商品並至櫃檯結帳時(承諾),交易已經成立,此時除非業者可以證明自己對商品價格標示錯誤沒有過失,才可以撤銷買賣契約而拒絕賣出。反之,如果業者只是將商品的價目表寄送給消費者,就屬一種廣告行銷方式,此時就不認為業者已提出依標定價格賣出商品的表示,僅屬於一種吸引消費者提出購買的表示的邀請(要約之引誘),因此當消費者依價目表上的價格向業者提出購買的表示時(要約),此時就必須獲得業者表示同意賣出(承諾),買賣契約才成立。換句話說,業者只是寄送價目表時,若價目表上的價格標示錯誤的話,就算消費者已表達購買意願,因契約尚未成立,業者並不具有必須賣出商品的義務。同理,電子商務業者網頁上商品的標價出現錯誤,當消費者已表示購買意願時,業者可否拒絕出售,必須依客觀事實情況與網頁上的呈現方式與內容判斷。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當消費者乙已為購物的表示時,甲公司是否有出售商品的義務,須視甲公司在網頁上顯示商品售價3000元的訊息,在性質上是屬於價目表之寄送或是商品標價陳列而定,目前實務上對於此一問題尚未有統一見解。然因線上實體商品交易型態亦受消保法郵購買賣之規範,因此認為網頁上商品資訊之標示較類似於價目表之寄送,屬「要約之誘引」。另一方面,若為線上數位商品之交易,消費者於交易前有機會先行試玩或試聽,則可能認為其與傳統交易之實體商品標定賣價陳列較為相似,故有將之視同「要約」之見解。

  基於我國民法之規定,當交易雙方就交易內容達成共識時,契約即成立,因而於上述案例中,如果消費者乙已依甲公司的線上購物程序提出購買的意願,甲公司的線上購物系統亦已接受消費者乙的購物表示,視窗上並已顯示「交易已完成」時,此時應該認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應該認為似無再區分甲公司網頁所載訊息為價目表寄送或貨物標價陳列性質之必要,此時,除非甲公司可以證明自己對於價格標示的錯誤沒有過失,才可以依民法第88條的規定撤銷同意賣出的表示,否則甲公司就應負有出賣人義務。倘若甲公司於交易程序完成前發現商品標價錯誤,而不願出售商品時,依民法之規定或可認為契約尚未成立,甲公司沒有出賣商品之義務。

  然而目前實務上,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考量下,為了避免電子商務業者利用低價資訊引誘消費者瀏覽網站,但是實際上根本不打算提供廣告刊載的交易內容,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對於電子商務業者於網頁上商品標價錯誤的爭議,如果電子商務業者於消費者表示購買並完成交易後主張標價錯誤拒絕賣出時,可能亦必須考量是否涉及廣告不實的問題。亦即在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規定下,甲公司於透過網路進行行銷時,對於所提供之商品與服務資訊之正確有適當管理監督之義務,因此若於消費者主張已購買的情形下,甲公司是否能以標示錯誤為由拒絕出售,除可能涉及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認定問題外,尚必須考量是否會受主管機關認定為廣告不實之問題。

→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法律實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