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
案件發生後,若未將證物送驗取得檢驗報告,導致事後想告時才提出,證據早已保存不當而失效,當然無從為證。故取得犯罪證據後,一定要先完成證物保存,再考慮是否告訴,以免權益受損。
「罪疑唯輕原則」
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它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一併使用,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即「無罪推定原則」,其係意指所有辦案的人員,不可以對嫌疑犯先入為主地預存成見,因為嫌疑犯係被推定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他是無辜的,你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例如:
A開槍射向C,同時B也拿另一把手槍射向C,C同時中兩槍死亡。
此案件可否認定是A造成C死亡,或為B造成C死亡?
其刑法原理中,其依「罪疑唯輕」,其A、B同時拿槍射向C,無證據證明是A或是B造成C的死亡。以罪疑唯輕原則,僅可得知A、B皆有傷害C之行為,無法斷定哪位行為造成死亡的結果,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判定,故其A、B為殺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