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竹一名陳男和妻子長期感情不睦。陳男認為妻子經常打扮時髦,早出晚歸懷疑妻子私下有外遇。丈夫多次求歡被拒,陳男認為妻子不貞。陳男日前求歡被拒,於是透過朋友取FM2,摻到妻子的果汁內,妻子喝下果汁後頭昏睡著,陳男對妻子性侵害得逞,等妻子醒來後發現下半身赤裸,妻子認為被先生下藥於是到醫院驗尿,化驗結果發現尿液含有FM2成分,妻子控告先生妨害性自主罪,陳男態度強硬強調妻子不履行同居人義務還反控性侵害。
法律教室:[$1071$]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300236$]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237$]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以藥劑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00248$]刑法第229-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300244$]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夫妻之間互負履行同居義務的責任,即夫妻應居住在一起,但
沒有明訂夫妻之間應同住一房或一床之規定,同居並不代表夫妻雙方需住同一床。而做愛做的事時必須建立在雙方擁有自主權、兩情相悅之下所進行的,一方若遭受了脅迫、強行性交,
雖為夫妻,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但這部分和一般性侵並不同,有可能屬
告訴乃論罪,因此訴訟進行期間也能和解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