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桃園一對夫婦花了三千萬購置豪宅,卻沒想到樓上的住戶經常在深夜吵鬧、搬桌椅、用力踱步,讓他們夜夜不得安寧、長期失眠,時間長達三年之久,多次親自或請管理員規勸樓上鄰居卻沒有改善,於是向法院訴請賠償,桃園地院以樓上住戶確實造成樓下鄰居難安寧,判賠十三萬元,是罕見維護安寧權的判決。
法律教室:
按[$190$]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204$]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另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若能舉證證明其聲響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而致妨害其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即可基於前揭法條為請求,並不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環保局之噪音檢測為標準,或被害人需已實際受到健康上之損害為必要。
居住安寧屬於法律所保障的人格權一種,不再僅屬於生活和公共道德的層次。目前台灣只規定上下樓板間的鋼筋混泥土厚度最少要12公分,對於樓板衝擊音,卻未如日本有法令限制分貝數。因此,如果製造超越一般常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在深夜到凌晨的時段,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法侵害,若情節重大造成對方罹患精神疾病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依法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