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中部一名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不小心撞上一名陳姓女子,使陳女因而造成骨折、牙齒斷裂等傷害。
檢方偵辦後,依照過失傷害起訴賴女,經地院一審判決,認定賴女有過失,判處拘役40日,並賠償陳女五萬元。賴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法官看車禍事故圖發現,機車的刮地痕跡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可知車禍發生地點於雙黃線附近,再者陳女未依行人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法官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故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法律教室:
案例中陳女在穿越馬路時,遭賴女機車撞傷,然在一審時檢方認為賴女應注意而未注意,至過失傷害確定。因一審的法官受理案件較多較繁雜,以致於審理案件時,採書面狀紙陳訴較為重要;二審有三人法官合議之,辦理案件較為細心。
二審法官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認定賴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駛在車道上,依據道路交通規定,行人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而陳女未依法規行走斑馬線致使車禍發生。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乃「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參照釋字589號。
由此可見,法律須保障人民對法規命令之信賴,注重人民於法律前的權利不受侵害。
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91097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3017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之處罰)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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