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民視新聞
台北市一名婦人提款時遺失了一把價值350元的雨傘,到派出所報警,員警調閱監視器,發現雨傘,是被附近賣花的70歲老婦拿走,雖然老婦說不是有心侵佔,婦人事後也表明不追究,但侵占遺失物屬於公訴罪,警方只能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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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可能構成[$300364$]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300364$]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欲構成侵占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對於撿到遺失物依據[$870$]民法803條應當通知所有人,如果不知所有人為誰或所在不明應以招領或報告警署及自治機關並交付其物。此報導中老婦撿拾雨傘並未交由派出所由警方公告認領反而占為己用,構成侵佔遺失物罪,最重可以處5百元罰金。另外,[$874$]民法第807條中所規定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則的所有權將歸屬於拾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