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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經理離職遭前東家陷電腦罪 纏訟8年判無罪
編號日期: NO:190/2012年06月25日
當事人: 小俊(被告)
相對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案件類型: 妨害電腦使用罪           相關成功案例
判決結果: 無罪                
辦理律師: 許盟志 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成功案例

【 事實經過 】

   被告小俊原擔任科技公司產品部經理,負責資訊軟體產品規劃、委外管理及專案導入,後因與公司理念不合,與公司協調離職;但公司留人,小俊基於情面願再協助公司成長兩年,後才離職。

  小俊對於資訊工程有非常豐富的經驗,離職後在其他地區經營資訊監視系統公司。而後,居然發生被告小俊的相關寬頻網路IP連線上網,登入前東家科技公司所承攬之警察局網頁,破壞其LOGO並將中華民國國旗改成五星旗圖騰。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小俊涉犯刑法第359條第361條之破壞公務機關之電磁紀錄罪起訴。

【 重要爭點 】

  1. 被告小俊因離職後另組公司,與前東家科技公司涉有商業糾紛,其前東家甚提出智慧財產權等其他訴訟,全都不起訴處分,此案是否有可能是前東家設計被告的?

  2. 被告小俊家中之寬頻網路IP屬於固定,且小俊常常在家處理公事、寄發E-mail等,因此科技公司熟知小俊家中的IP,有無可能科技公司利用駭客程式登入小俊的電腦IP去犯罪?

  3. 另有一種可能,小俊電腦遭駭客植入木馬程式,例如:開啟不知名的電腦郵件、誤上釣魚網站、誤收MSN傳送之圖片檔案等。

  4. 當證據有疑慮時,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勝訴關鍵 】

  本案小俊與許盟志律師法律諮詢後,律師將之前辦理過的成功案例分析,並告知訴訟策略與方向後,帶給小俊信心及勇氣,後小俊決定委任許盟志律師辦理此案。

  案件辦理過程中,許盟志律師與小俊有充分的溝通,小俊也提供網路資訊的專業意見,供律師參考,律師也將小俊的意見使用法律角度及圖解方式讓法院了解。並於訴訟中請求調查證據、訊問證人,以證明駭客確實有能力可以使用他人網路寬頻IP去犯罪。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當證據有疑慮時,不能確定時,當然也不得使用。

  終於,判決當日,法官做出來無罪判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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