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小孟染有毒癮,甫因施用毒品案件服刑完畢,但因毒癮並未戒斷,出獄後,小孟仍舊克制不住毒品的誘惑,再度沾染毒品成癮。這天,他毒癮又犯,身上又無毒品,於是找上朋友小緯,想跟小緯要些毒品來解癮,小緯告知自己身上也沒「貨」,但可以出去找朋友問問看,於是小緯便騎乘機車載著小孟外出「覓毒」。路途上,小緯停車進入一家電動玩具店,取得毒品之後,小緯便出來與小孟會合準備離去,卻在路口看見警方攔檢,由於兩人都是毒品人口,早已遭到警方的注意,兩人知道警方已認出他們,若在身上又搜到毒品,後果不堪設想,於是兩人一陣心虛便加速逃逸。
沒想到,兩人由於太過緊張,行經路口時跌倒,正好給了緊追在後的警方逮人的機會,小緯當場被警方制伏,警方並在地上撿到一包毒品,而小孟則趁隙脫逃,但還是沒能逃過警方的追捕,兩人束手就擒。
然而,警詢時,小孟竟被告知自己非但持有毒品,且持有的量數超過20公克,將被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辦理,此時,小孟只好趕緊尋求律師協助,希望律師能夠為他辯護,還一個清白。
【 答辯重點 】
經過律師仔細核對當事人說詞、其他物證、證人的證詞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整理出以下幾點疑點:
- 證人看到的毒品究竟是誰的?
小緯一開始於警詢中供稱,該毒品係與小孟合資購買,看到警方追上查緝時,才在機車行駛中匆忙將毒品交給後座的小孟,而證人亦即當時追緝的警員證稱,證人當時以差距不到10公尺的距離緊追在後,小緯當時係超速駕駛,在證人的視線範圍內,小緯不太可能單手騎車以另一手將毒品交給被告而未被察覺。另外,證人證稱,小孟慌亂脫逃時,並無刻意丟棄物品的動作,亦無掉落任何東西,故可以確定毒品確實非後座的小孟所遺落。
- 共同被告的說法是否可採
小緯於警詢中的說法反覆,一開始供稱毒品係與小孟合資購買,嗣後又翻供改稱係因警方告知毒品量超過20g以上恐會以意圖販賣而持有送辦,因此心生恐懼才告知警方係與小孟合資購買,20g分攤後就不會以上述刑責追究。而小緯翻供後的說詞反而對自己較為不利,其甘冒致自己有再被追訴偽證罪之風險,若非良心發現,恐難以有人願意冒此危險,且小孟非但未嘗給予小緯任何利益,甚至僅會添加小緯的負擔,據此,小緯根本毫無袒護小孟的動機及必要,故其翻供後的說法應屬可採。
【 勝訴關鍵 】
承辦本案的聯晟法網葉鞠萱律師,便利用以上幾個關鍵事證,提出反駁。最後法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確實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名,故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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