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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祭祀公業解散後 所有權人對地上權人請求拆屋還地
編號日期: NO:201/2014年04月28日
當事人: 阿嘉(原告)
相對人: 小惠等56人(被告)
案件類型: 拆屋還地              相關成功案例
判決結果: 雙方和解
辦理律師: 許盟志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成功案例

【 事實經過 】

  委託人繼承曾祖父所留下來的曾經成立祭祀公業之土地,因早年提供部分宗族族人使用,其後族人未再繳納地租,亦有人主張係地主未自行來收取租金,所以未繳租,另有部分族人因災害或年久失修毀損不用遷離,但也有部分族人繼續使用地上物並有修繕及改良,因相對人人數眾多,且事隔數個世代,當事人為將名下所有土地能有效使用及管理,乃向占用且無權使用的相對人請求返還。

【 主張重點 】

  1. 基於所有權人(公同共有人亦係所有權人)所有權之對世效力。
     
  2. 否認相對人與原告間有租賃的關係,且兩造之先祖亦無書面之租賃契約。
     
  3. 相對人均不具共有人身份,且雙方的地上權未辦理登記,相對人亦未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不可主張時效取地上權,而主張共有占有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
     
  4. 協助委託人與使用人或占用人協商返還土地或出售土地事宜,企使和解達成。

【 成功關鍵 】

  1. 拆屋部份
    (1)因委託人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本得向侵占所有物之人請求返還或排除其侵害。
    (2)確立雙方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缺乏直接的證據可證明當事人之先人與相對人間訂有租賃契約,並使相對人暸解不該再為無理不合法的主張。
      
  2. 和解部份
    (1)被告願拆除系爭建物B,而由原告即委託人負擔拆除費用。
    (2)被告願支付價金購買委託人對系爭建物A分割後之應有部分。
    (3)為達成程序利益之保障,促使和解之於訟爭所造成之利益,顯然前者對當事人較有利。

【 判決結果 】

  雙方和解,小惠和部分被告同意以雙方合意之價金購買阿嘉所有的部分由被告們所占用之土地,其餘被告同意原告拆屋還地之請求。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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