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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政府為照顧受害者的權益,改善舊制(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爭議,特別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提供民眾生命基本的保障。 立法目的 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可迅速直接獲得保險補償。 減少車禍當事人因責任歸屬所產生的爭議及補償的延遲。 減少車禍肇事者賠償之財務負擔。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社會大眾生命安全。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換言之,駕駛人開著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撞到其他人或使乘客受傷、殘廢或死亡等,保險公司就要理賠。  這句話真正保險的立意精神是放在被撞的這個人和乘客,因為行人、乘客、清潔人員、腳踏車甚至是機車族,皆抵擋不住速度快結構紮實的汽車,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最脆弱的一環是需要大眾的協助,來減少被害人的負擔。 保險特色 無過失責任 受害人除肇事汽車以外的第三人,還包括肇事汽車上的乘客 受害人理賠可直接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每人體傷最高貳拾萬元 每人殘廢最高壹佰貳拾萬元 每人死亡定額給付最高額壹佰貳拾萬元 每人體傷及死亡最高給付壹佰肆拾萬元 每一事故給付無上限  政府採用無過失責任是為可照顧受害人權益,避免因理賠時責任鑑定所引起的爭議延誤理賠時間;而受害人的範圍更加擴大,不局限於車子以外的人,車內的乘客亦包括在內;而對於理賠金額也都相對提高,每一事故給付不再規定上限,否則一次重大車禍,每人領取的保險金就有限,失去了設立保險制度的本意;因此我們可以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希望能迅速直接地賠償受害者,減少責任歸屬之爭議,延遲對受害者的協助並發揮保險真正的精神:將集中於少數人的危險負擔,由多數人的協助分攤之。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之流程 一、符合理賠條件 (一)如果你是肇事車輛 1. 首先是已投保經財政部審查合格,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 (註:合格產物保險公司名單,可查尋中華民國產業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免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 2. 其次是要保書(保險證)應載明下列重要事項 汽車種類 汽車使用性質及目的 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汽車所有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駕駛執照或身份證號碼,汽車 、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及營業所或事務所。 3. 更重要的是保險契約約定之有效保險期限內 (二)如果你是受害人或受益人  在交通事故中,遇到肇事逃逸或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汽車,受害人或受益人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請求補償。 (註: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5條) 二、通知相關單位 (一) 肇事人 1.立刻通知救護車,以救人為第一要務 2.通知肇事車輛所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 3.通知憲警機關備案,並處理車禍現場 (二)受害人 遇肇事逃逸或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受害人 1.立刻記錄肇事車輛之車牌號碼,通知憲警機關備案 2.通知就近的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 (三)受益人  遇肇事逃逸或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受益人,也就是受害人無法視事或已死亡者,其法定之繼承人 1.可立刻通知就近的產物保險公司 2.通知憲警機關(不過通常是由憲警機關通知家屬) 三、檢具相關文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的項目有三種 傷害醫療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應檢具理賠文件分述如下: 1.傷害醫療給付 理賠申請書 (保險公司提供) 受害人身份證明 (如身分證或駕照)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如現場圖或筆錄) 合格醫師診斷書 (需醫院關防及醫師用印)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需醫院關防)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保險公司提供) 受害人領款收據 (如已和解則附和解書) 2.殘廢給付 理賠申請書 (保險公司提供) 受害人身份證明 (如身分證或駕照)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如現場圖或筆錄) 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 (需醫院關防及醫師用印) 同意複檢聲明書 (保險公司提供) 受益人領款收據 (如已和解則附和解書) 3.死亡給付 理賠申請書 (保險公司提供) 受害人身份證明 (如身分證或駕照)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如現場圖或筆錄) 死亡證明書 (需由檢察官或醫師開立) 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由戶政機關更改之) 受益人領款收據 (如已和解則附和解書) 四、申請保險理賠 於五日內,檢送相關文件資料,向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肇事人  在汽車己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且在案發當時或適時向所投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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