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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於民國39年創辦勞工保險,民國47年開辦公務人員保險,民國78年辦理農民健康保險,在這些社會保險中都有各自的醫療保障及其他現金給付的保險服務,而現今,醫療給付部分(包括疾病、傷害、生育事故)己由全民健康保險來運作與管理,其餘現金給付的保險服務,仍然繼續辦理,因此勞保、公保、農保的被保險人除了參加健保外,還必須參加原來的社會保險,因為它所帶來的保障是不同的。 保險給付範圍 1. 普通事故保險 傷病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老年給付、失業給付。 2. 職業災害保險 傷病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 換句話說,勞工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因事故導致傷害疾病期間,不能工作所無法獲得之工作報償給付補助或補償;而事故最後結果確定為殘廢或死亡者,則另外有保險金給付之。 如何使用勞工保險 一、 符合勞保資格(勞保法6.7.8.9) (一)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 若未滿十五歲,但經主管機關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勞工亦適用;或者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 勞工的範圍相當廣泛,無法詳細陳述,簡單來說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 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註:請參考勞工保險法第六、七、八、九條 二、 請領保險給付項目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二類,一類為普通事故保險,另一類則為職業災害保險,也就是說當我們在請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時,會因為不同的原因而有不同的給付標準,以車禍事故可能牽涉的給付項目來分析。 發生原因給付項目 普通事故所致 職業災害所致 傷害給付 普通傷害補助費 職業傷害補償費 殘廢給付 普通傷病殘廢補助費 職業傷病殘廢補償費 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遺屬津貼 三、 確認給付項目 當我們要申請傷病給付、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時,一定要確認這個危險發生原因的為何?這會關係到保險金額給付的標準,一般原則,執行業務所發生的保險給付標準。一般原則,執行業務所發生的保險給付標準與非執行業務的標準不同。根據內政部民國七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分析: 以下提供常見的職業傷害 ◎ 執行職務而致傷害 ◎ 上下班時間,於適當時間以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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