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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損害賠償】不幸既已造成,律師協助降低損害〈解說:韓忞璁律師〉
編號日期: NO:215/2015年08月25日
委託人: 凱凱(上訴人)
相對人: 胖虎(被上訴人)
案件類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相關成功案例
判決結果: 原判決部分廢棄
辦理律師: 許盟志律師、林俊賢律師、韓忞璁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成功案例

【 事實經過 】

  胖虎起訴意旨略以:凱凱與胖虎為同班同學。凱凱於某日該校生物實驗教室上課時,突然轉向正戴上聽診器之胖虎,未事先知會即突然徒手用力拍打其所配戴之聽診器鼓面,導致胖虎受有突發性耳聾及聽力受損。原審判決凱凱應對胖虎賠償500萬之本息。凱凱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 答辯重點 】

許盟志律師林俊賢律師韓忞璁律師在檢視過本案一切卷證資料後主張:
  1. 就胖虎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囑託臺灣大學附設臺大醫院鑑定結果,顯示胖虎有感覺神經性聽力喪失,而依純聽力檢查報告,顯示其之健康影響,尚未達勞工保險之任何殘廢等級;若根據美國永久性失能指引第六版,胖虎全身勞動能力減損約10%,是胖虎主張伊因系爭傷害造成聽力受損為殘障第13級,喪失勞動能力23.07%等語,即顯屬無據。
     
  2. 原審判決對於未來性之一次給付竟均未依照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顯有違誤。  

  3. 胖虎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賠償顯屬過高,不足憑採。  

【 判決結果 】

  上訴審法院認同許盟志律師林俊賢律師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因此將原判決(凱凱、凱爸連帶給付胖虎之金額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本息部分)部分廢棄,成功幫凱凱爭取到合理賠償金額的判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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