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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我真的對我的孩子不好嗎? 律師捍衛監護權〈解說:韓忞璁律師〉
編號日期:
NO:226/2016年2月25日
委託人:
大雄(相對人)
相對人:
靜香(聲請人)
案件類型:
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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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聲請駁回
辦理律師:
許盟志律師、黃中信律師、韓忞璁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 事實經過 】
靜香主張自己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能力較大雄為優,因此聲請改由靜香單獨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 主張重點 】
許盟志律師
、
黃中信律師
、
韓忞璁律師
在檢視過本案一切卷證資料後主張:
本件兩造間既已協議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則靜香聲請改定親權人,依民法
第1055條
第3項之規定,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始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而不在雙方保護教養能力優劣之比較,是本件審酌之重點在於
大雄是否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惟經查,大雄十分疼愛未成年子女,並未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 案件結果 】
此案經律師積極捍衛委託人監護權,法院認同
許盟志律師
、
黃中信律師
,及
韓忞璁律師
所提出之主張,因此判決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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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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