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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

死亡─因行車事故致死得請求損害貼償之項目如下:
(1).殯葬費
(2).扶養費
(3).慰撫金
(4).死亡前支出之醫療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 .殯葬費
  依民法第192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得請請求之殯葬費以必要性之支出為限,並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生前經濟狀況及當地習俗而認定之。

(2) .扶養費
  依民法第192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所謂“ 第三人”,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條之一規定,乃指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等。受扶養權利者之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為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家長
4.兄弟姊妹
5.家屬
6.子婦、女婿
7.夫妻之父母。

扶養費以一次賠償時,須先認定被害人於可推知之生存期內,應向第三人支付扶養費用之年數及其歷年應付之數額,並就歷年將來應付之數額,各以法定利率為標準,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各該年以前之利息〈即中間利息〉,俾成歷年現在應付之數額,再以歷年現在應付之總數為賠償額。

扣除中間利息之霍夫曼簡便計算法
公式:現價=年損害額〈或月損害額〉乘以係數

(3) .慰撫金
  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之算定,原則上斟酌加害人之故意、過失之程度、兩當事人之社會的地位、職業、家屬之狀況等一切情事,及被害人方面之請求之範圍內。

(4).死亡前支出之醫療費
  依67年12月5日民事庭庭推總會決定,被害人因行車事故受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時,其因此所支出之醫藥費,被害人之繼承人得依繼承關係,主張繼承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由全體繼承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由無繼承權之第三人支出者,對於被害人得依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關係主張有償還請求權,並得代位被害人之繼承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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