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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貸與人如何留下有力證據?
按消費借貸(借款)契約係屬要物契約,即須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其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惟訴訟上常見借用人為脫免債務,每每偽稱貸與人未交付金錢或代替物,實務見解認此種情形,應先由貸與人先舉證證明已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貸與人一旦無法證明,即受不利判決。故貸與人為避免嗣後難予舉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借貸時最好訂立書面契約(借據),分別載明借用人、貸與人名稱、借款金額、借   款期限,由雙方當事人簽章,貸與人交付借用物後,亦請借用人於借據上自書「金   錢(代替物)○○元點收無誤」字樣,由借用人簽名註記時間。 二、以現金交付時一定要要求借用人簽立收據,若有需要,交付時應有立場公正之第三   人在場見證。 三、貸與人最好採用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金錢,且一定要載明借用人姓名或轉入借   用人帳戶。 四、借用人開立票據作為擔保時,亦請借用人於票據上記載票據之用途、借款金額、借   款期限、借款收訖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