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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 貸與人能否先行預扣利息?

一般民間借貸貸與人常常將借款先行扣除利息後,再將餘款交付借用人,借用人清償時則償還全部借款(含預扣部分),然依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所示見解,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不能認為貸與之本金額之一部。(該判例雖係就折扣交付貸與金額而言,但不問為折扣交付或預扣利息,均屬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謂之巧取利益,見該條立法理由)依學者主張,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如約定償還之數額未超過實支數額及依實支數額按法定最高限額利率計算利息之總和,固尚非法所不許(參看史尚寬氏著債法總論)但其據以計算利息之本金,亦係以實支數為準而非以虛數(即約定之償還額)為準,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至於銀行業之貼現,乃受讓未到期之票據債權而於價金中扣除期前利息(中間利息)與此之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性質根本不同。」  可知,預扣利息屬於以折扣方式巧取利益,對於預扣部分借用人既未收受,自無庸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