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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收取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是否構成重利罪?

按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可知民法准許年利率最高不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為限,惟當事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非即構成刑法之重利罪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之重利罪,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故有無構成重利罪嫌,應就個案具體判斷之。常見之民間借貸約定三分利,雖已超過利息之最高限制,但司法實務上並不當然構成重利罪。